第一章 一般規定
第一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的防火設計、施工及使用。
第二條 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宜為A級保溫材料,且不應低于B2級。
第三條 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設計、施工及使用,除執行本暫行規定外,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。
第二章 墻體
第四條 非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住宅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。
2、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。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,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
3、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。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,每兩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
4、高度小于24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。其中,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,每三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
(二)其他民用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。
2、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。其中,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,每兩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
3、高度小于24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。其中,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,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
(三)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作防護層。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。首層的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6mm,其他層不應小于3mm。
(四)采用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建筑,其基層墻體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A級保溫材料規定。